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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1********,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住凯里市**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20年09月25日晚上与朋友杨某某等人在凯里市罗浮宫KTV玩时喝了啤酒,24时左右其回家休息。次日凌晨04时20分许,杨某甲驾驶贵HG****号轻型封闭货车载同事杨某丙从友庄南路前往银田农贸市场采购东西,当车行驶到凯里市杭州路3公里500米(小地名:东出口移民安置房一期门口路段)处,被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杨某甲带到三棵树交警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又将杨某甲带到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进行检验,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3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现实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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