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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6********,苗族,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中午,杨某甲一个人在家吃饭时喝了米酒和啤酒,14时许,其驾驶贵HN****二轮摩托车到三棵树镇接儿子,16时30分许,其在凯里市三棵树镇小学接到儿子后在镇上买了东西,然后驾驶摩托车准备回家,当行驶至三棵树红绿灯高速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5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到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取了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杨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3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现实表现良好、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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