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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户,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镇**道**号**栋**单元**号,现住址贵州省兴义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贵EE****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万峰林往兴义市区方向行驶,20时53分,行驶至兴义市景峰大道与西南环线交叉口500米(小地名:科佐屯红绿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8.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被民警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故承办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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