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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埠头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4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京NF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临石线72KM+600M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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