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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昌县**街道**苑*幢*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为帮助他人入职**保险公司,遂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制作伪造的高中毕业证书,并提供需制作种类及需制证信息,李某某根据杨某甲的要求,伪造了名为潘某某、牛某某、叶某某、董某某、鲍某某、吕某某的高中毕业证书各一本,并加盖有**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浙江省***高级中学、**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市中等专业学校的伪造印章。李某某已将上述伪造假证全部交予杨某甲,并支付每本80元的费用。

2019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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