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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叶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广东省吴川市**村**号**房,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曾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于2018年1月1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以拘留十五日;又因非法开采海砂行为,于2018年3月19日被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处以罚款10万元。现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深圳市****花园**栋**,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8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6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叶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多次以深圳市****开发集团名义诈骗深圳市福田区**街**商行老板姚某某共计约人民币5345610元(进货价格人民币4980430元)的烟、酒、补品、茶叶等货物。

经鉴定:对姚某某被诈骗案中的涉案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意见是鉴定标的:1、品牌:酒,人头马路易十三 2015年 酒精度40%  700ml,数量234支,定认总价4165200元;2、品牌:香烟,中华328 (软盒),数量815条,认定总价654445元;3、品牌:酒,马爹利xo 酒精度40%,1L,数量55瓶,认定总价132055元;4、品牌:酒,马爹利xo 酒精度40%,700ml,数量10瓶,认定总价13800元;5、品牌:酒,马爹利蓝带 酒精度40 %,1L,数量4瓶,认定总价6992元;6、品牌:酒,飞天茅台 2015年 53% 500ml,数量12瓶,认定总价10284元;7、香烟,大重九,数量30条,认定总价29970元。以上七种类型的鉴定标的总价为5012746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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