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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段**号,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区。

本案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审查中经检察长批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至 2017年12月期间,**汽车修理部负责人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及妻子杨某某夫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在四川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危险化学品异辛烷(误以为是车用汽油)非法经营销售,共计74.26吨,销售金额398806.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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