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周杰因债务纠纷多次向蔡某某讨要欠款无果,后雇佣杨某甲等人向蔡某某追讨债务。2016年5月3日至1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周某、杨某甲、曾某某、李某某(四人已判刑)等人跟随被害人蔡某某来到昆明市度假区****小区**幢***室其父亲蔡某甲住处。后周某便安排杨某甲、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其父亲住所轮流蹲守。在此期间,蔡某甲多次要求上述人员离开未果。周某等人在蔡某甲住所内向蔡某某讨要债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蔡某甲的日常生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之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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