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乡**村**组,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31日至9月28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 日晚上,购毒人员宋某某在微信上跟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逮捕)聊天,宋某某向陈某某表示想购买毒品吸食,陈某某便联系了罗某甲(已逮捕),问罗某甲有没有毒品可以贩卖,罗某甲表示有,陈某某便介绍宋某某的微信给罗某甲,罗某甲和宋某某二人在微信上商榷毒品交易,后二人未能达成交易,宋某某便再次联系陈某某,表示让陈某某帮其跟罗某甲购买,陈某某便答应了,后陈某某在微信上再次联系罗某甲,表示宋某某那边还是要购买毒品,不过要经过陈某某给钱给罗某甲,罗某甲便答应了,罗某甲紧接着联系了其上家罗某乙,表示想购买毒品冰毒,罗某乙表示有700元的量,罗某甲告诉陈某某毒品价格是800元,陈某某便告诉了宋某某,宋某某愿意购买,陈某某告诉罗某甲后,罗某甲就跟罗某乙表示700元购买罗某乙的毒品,罗某乙便答应了,然后罗某甲和罗某乙约定好在文昌市**大道**中心附近交易,双方约好后罗某乙便出发前往该中心对面的马路处,罗某乙便叫自己的女朋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拿着毒品前往该中心对面处和罗某甲交易,二人见面后杨某某便将一包用黄色芙蓉王烟盒包装里面装着用密封塑料包装的毒品冰毒给罗某甲,罗某甲拿到毒品后便将300元现金交给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紧接着从微信上向罗某甲的微信转账了400元,双方交易结束后各自离开。
罗某甲于2020年4月2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审讯,罗某甲交代了其于2020年4月中旬,其在微信上跟一位男子在广东省购买了毒品冰毒,后让其女朋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帮其从广东省将该包毒品带回来交给了罗某某甲,后二人一起在**酒店内吸食了该包毒品。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2部手机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温雪玲
书 记 员:冯 好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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