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1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用其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号wxid_cemca0fiad****)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双方约定,杨某某收到诈骗款后,将款项取出送到诈骗分子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的好处费。

2018年3月13日,在山东省烟台市的被害人邹某某欲进行嫖娼,通过微信搜索附近人的形式,添加实施电信诈骗分子使用的微信,被骗以缴纳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形式,往对方提供的微信账号分五次转账,共计人民币3576元。诈骗得款由杨某某负责取出。

2019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并退缴涉案款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情节,案发后其已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暂存于儋州市公安局专用账户的10000元,经查,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梁晓琴

                           检察官助理:林  莘

                           书  记  员:符精政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