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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号附**现住贵阳市乌当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岩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4年12月通过伍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以制作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杨某某至2019年7月共领取退休金23555.3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杨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诈骗财物已全部归还,故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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