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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榆次区**镇**2013年11月29日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初,为进一步开拓市场,**公司太原部在榆次大学城范围内投放一批小黄车,用于道路测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就职于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任晋中市单车业务部经理,于2019年9月初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晋中大学城范围内出现小黄车后,从侧面打听得知小黄车将在榆次大面积投放,出于打击竞争对手,不让其出现在主要街道上,遂指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赵某某等人于2019年9月20日、21日晚用液压剪、螺丝刀将小黄车固定车身的钢丝绞断,并用小平车、货车将小黄车拉至鸣谦大道以北的野地中,致使**公司的该批测试车再次被人损坏。 金某某明知司机拉走其他公司共享单车是非法行为,仍旧按照张某某指示寻找司机,并负责统计、上报、结算司机拉走其他共享单车的数目及工资情况。经查,张某某等人共拉走84辆小黄车。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批自行车单车价格为168元,事情发生后,张某某等人与**公司太原部曹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未作出任何赔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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