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渠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晚,在常熟市常福街道朝阳路7号精元电脑制一课车间内工作时,采用直接拿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车间线槽里的价值3150元的手机1部及手机壳内的人民币1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物手机已被公安依法追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7P苹果手机1部(系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手机购买发票、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社会监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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