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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常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常州市新北区**园**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至5月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位于常州市新北区**路**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常州**中路**会员店盗窃作案4起,窃得Member'sMark精选羊肚菌、Member'sMark精选松茸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37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Member'sMark精选羊肚菌1盒,价值人民币384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2、2020年3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Member'sMark精选松茸1盒,价值人民币318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3、2020年3月2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Member'sMark精选块菌黑松露1盒,价值人民币384元。

4、2020年5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Member'sMark南极犬牙鱼块1袋、价值人民币144元;湖湘贡手工猪肉脯2袋,价值人民币141元。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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