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家住赣州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15日左右早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义乌市**街道**路**号厂房**楼**有限公司内,趁被害人蔡某某不在之际,窃得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白色三星N8000平板电脑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
2.2019年10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义乌市**街道**路**号厂房**楼**有限公司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公司摄影间内的尼康镜头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0元),并将该镜头以2800元钱的价格卖给他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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