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妨害公务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3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出租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园**里**号楼**门**号门前,在其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时,不配合民警工作,躲避、推搡、抗拒民警为其戴上手铐,致民警张某甲、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张某甲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照片、诊断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张某甲、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张某甲、于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