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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四部刑不诉〔2020〕Z2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5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之一,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园**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翠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杨某乙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20年8月2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7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同案人杨某乙(另案处理)在百度贴吧发布出售“亚达陆龟”的帖子,后有买家联系被告人杨某乙,双方约定在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和梅花路交汇路段交易上述“亚达陆龟”。2020年3月30日,杨某甲驾驶粤A*****号小轿车搭载同案人杨某乙和上述“亚达陆龟”去到交易地点,同案人杨某乙前去接洽买家,杨某甲在路边看守上述“亚达陆龟”。尚未交易时,民警现场抓获杨某甲及同案人杨某乙,现场起获上述“亚达陆龟”。经鉴定,上述“亚达陆龟”为塞舌尔巨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人民币2500元。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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