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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20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经商,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住本市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一农家乐吃饭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为阳性,定量为13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安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0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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