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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住西峡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酒后在西峡县桑坪镇北湾村应某某鸡场门口聊天。期间,杨某某与罗某某因口角发生争执,引起厮打。杨某某用木制家用靠椅,将罗某某头部打伤。

经鉴定:罗某某颅骨粉碎性凹陷骨折及颅内出血均属轻伤一级,左侧颧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头皮挫裂创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杨某某赔偿罗某某经济损失69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九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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