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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邹某市**镇**村**号,住邹某市**街道**村**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邹某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邹某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0日14时许,李某酒后在电话中因婚恋问题与杨某某争吵,双方约定见面后发生争执,继而杨某某抓住李某的脖子将李某摁倒在地,致李某右小腿在楼梯台阶上磕伤。经邹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室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李某的伤情是否是杨某某所致,杨某某是否存在正当防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匕首、槁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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