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湖北省宣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琐事与其前妻之妹刘某某发生争执,后杨某某来到宣某某**镇**安置房**栋1楼其前妻母亲田某甲经营的小卖部,将小卖部的部分物品损坏,并将5瓶酒精倒在地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田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4.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宣价(刑)认定字[2020]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和泼洒酒精的行为,但无证据证实其放火的主观故意和实施放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不构成放火罪;杨某某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826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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