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宣城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居委会**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辩护人周晓凤,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3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2020年2月19日至3月5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周某某、邬某某、倪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已逮捕)在北京市朝阳区**大街**号**广场**座**号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心**座**号**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内,以帮助融资为由与事主仲某某(男、49岁)等18人签订《**》,最终融资未果,骗取事主人民币584.9万元,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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