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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省**市**市**街道**村**组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朋友在袁某某恒大绿洲附近的一咖啡厅吃晚饭时饮酒若干,次日凌晨0时53分许,其驾驶赣C****号小车从张家山转盘处出发往天虹商场行驶,途经明月北路十运会路段时被路检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108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8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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