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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案发时持有“C1E”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沙石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赣B****6号小型轿车沿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大桥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桥面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酒驾专项行动的交警拦截检查。交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杨某某进行测试,检测结果显示为99mg/100ml。交警随后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对其血液进行了抽样保存。次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该案具有以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章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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