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5********,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号,住西峡县城**路**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豫******小型轿车将张某某(已判决)拉至西峡县城区**路**超市门口路段,将车交给喝酒后的张某某,后张某某驾驶行至西峡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向南五十米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9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