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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豫A*****牌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家,行驶至礼县城关镇旧南小门口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80.4mg/100ml,遂于当晚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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