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号,住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1时53分许,民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县城惠泽园小区门口处巡逻时,将酒后驾驶新QZ***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杨某某现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94mg/100ml。2时许,民警将杨某某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
2020年3月22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76mg/100ml。3月23日,杨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1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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