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汽车,沿临洮县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贵雅豪庭小区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现场查获。后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到案后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 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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