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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99********,藏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镇**街**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蓝黑色小型轿车,从北面滩新村出发行驶至南滨河东路与雁园路交叉口时,被雁滩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3.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无从重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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