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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D****小轿车沿G247线行驶至郭城驿镇新堡子北大街通保汽修厂路段时,被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笔录;6.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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