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邵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邵某市**镇**村地段,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后被邵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资料;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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