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67********,汉族,中专文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在宜都市“好食光农家小院”吃饭饮酒。22时许,杨某某驾驶鄂B****3号牌小型轿车载李春红从“好食光农家小院”出发,沿莲花路、325省道、过路滩大桥、陆渔大道,往长阳方向行驶。当日22时56分许,杨某某驾车行驶至S88岳宜高速宜都收费站入口时,被宜昌市公安局高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05mg/100ml。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3.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