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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6********,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P****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区**街道****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7.2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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