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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R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区***国道**街道**社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9.7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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