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群众,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226311965********,准驾车型为C1,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乡**村**组,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村**巷**号**,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8P****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区**工业区出发,行驶至**区**街道**路路段,被现场设卡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0时0分,公安机关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0时14分,公安机关将杨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杨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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