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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华区**公园附近王某某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日22时20分许,杨某某驾驶粤L73****车到深圳市光明区**村其母亲家,当日23时许,杨某某继续驾驶粤L73****车行至光明区公常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2.4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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