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3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江锋,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求水山酒店,参加深圳市**有限公司年会,期间其喝了四杯红酒,后在该酒店与朋友聊天,同日1时20分许因无法叫到代驾便自行驾车离开回家。2020年1月11日1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粤B55****号小汽车,途经泥岗路和北环大道,行驶至南山区南海大道深大正门路段,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9.67mg/100ml。
2020年7月10日凌晨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乘坐朋友的车行驶在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南转东进入北环大道,看到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车驾驶员有醉酒驾驶嫌疑,后向路边执勤交警检举及打110报警。
2020年7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福田交警大队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举报线索,抓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并立案侦查,现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测点过车记录照片,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警记录,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的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询问笔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关于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审查起诉阶段需补充证据的函,悔罪书;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未在高峰时段行驶,且是初犯,有立功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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