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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4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冬,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某某省**区,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3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冬酒后驾驶粤S1L****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杨某甲冬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n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次日0时24分提取的杨某甲冬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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