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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临高县**队劳务派遣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高县**镇**路**市场路段时,被临高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杨某某呼气中含酒精浓度为137.1mg/100ml。经抽血检验,杨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98mg/100ml。

另查明,杨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扣押的该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宋正方        

                              书  记  员:陈  勇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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