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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66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97********,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镇**村**组,现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凌晨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GPW****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凤舞潮人酒吧准备驾车回慈溪市观海卫镇泽山村租房,在酒吧门口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张某某停在酒吧门口的浙BT5293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56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按规定倒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报警称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 0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归案经过、现场及查获视频、抽血照片、抽血视频、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结果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协议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四)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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