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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现住焦作市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11月4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1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一辆牌号为豫AX****小型普通客车,沿武陟县五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乔庙乡涵香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门前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2.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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