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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23时许,杨某某驾驶冀T*****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西三环与南新城高速口南200米处(未上高速)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环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8.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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