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镇**村**路**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0时许,杨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0705乡道郭庄路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1.03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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