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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41982********,群众,大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保定市,居住地保定市双胜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1时10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隆兴路由东向西行驶与朝阳大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扣。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显示,驾驶人杨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保定市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02.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配合交警接受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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