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F0K1**号小轿车行至十天高速上行线326Km+300m处(西乡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02mg /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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