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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现住汉中市开发区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经汉中市南郑区**镇行驶至南郑区*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BAC132mg/100ml,该大队民警随即将杨某某带至南郑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血液样本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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