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1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电力局门口路段时,被冷水滩交警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后对其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