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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79********,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河北省衡水市**大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景县公安局景州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武邑县**酒家饮酒后搭乘其妻杨某乙驾驶的鲁NT****号小型轿车回家,行驶至**路**村**小学东100米处,因道路封闭,杨某甲和其妻换驾后驾驶车辆调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吹气检测。其结果为119mg/100mL。2020年7月22日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杨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85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酒精吹气检测条;

3、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

4、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杨某乙、李某某证言;

6、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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