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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程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组**号,住****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48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众泰”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人民路第四中学附近的“雅聚”酒吧门口出发,途径人民路、永泰路、中泉路行驶至“经典坐标小区”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14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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