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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7********,白族,初中文化,昆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飞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交叉口配合我局民警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5/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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