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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4********,汉族,专科文化,云南**大学附属世纪金源学校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栋**单元**号。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8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云******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路**小区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8/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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