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昆明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饭店行驶到策磨线**公里**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07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