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的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农校路南段丁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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